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郭佳
美食餐厅即将开业,两名老板再三筛选后与厨师王晋江签订了餐厅厨房承包合同。签订承包合同后,王晋江便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及资金展开筹备工作。谁知,餐厅仅营业3个月,王晋江就收到了餐厅老板发出的解约通知,这不仅打乱了王晋江的计划,也让他的前期投资付诸东流。
近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合同纠纷案。
案起缘由
单方解除合同 起诉至法院
去年5月,位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河西街道的江季手抓美食餐厅在德令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注册登记后,餐厅老板张升便与合伙人张刚紧锣密鼓地筹备开业事宜。
两人经过一番筛选,最终选择了有西北菜掌勺经验的厨师王晋江,由他承包餐厅的厨房。随即,张刚与王晋江签订了厨房承包合同,约定将厨房承包给王晋江,承包期为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1日,月工资为6.5万元,每月发放的工资为次月工资。合同签订后,王晋江和他的团队进驻餐厅,投入到开业筹备中。
餐厅开业后,王晋江带领团队每日忙得连轴转。然而,3个月后,张升却通知王晋江解除承包合同,不让其继续承包厨房。
突如其来的通知,让王晋江措手不及。合同解约了,张升、张刚还欠他9.5万元承包费,以及工服费1200元。王晋江认为,餐厅老板无故解除合同,存在违约行为。但张升、张刚拒不支付承包费,两人认为解除合同一事不存在违约责任。无奈,王晋江将张升、张刚两人起诉至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对簿公堂
两名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2024年11月13日,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合同纠纷案。
庭审中,原告王晋江诉称:“我与张刚签订了厨房承包合同,承包期为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1日,承包费每月6.5万元,合同约定了承包费、承包期限以及违约金等重要内容。合同签订后,我按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但2024年8月30日,张升、张刚却通知我停止工作,单方解除了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只履行了3个月,承包费19.5万元,他们已支付10万元,尚欠9.5万元及购买工服费1200元。”
被告张升、张刚辩称:“解除厨房承包合同是因为王晋江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其承包餐厅厨房期间正处于旅游旺季,本来餐厅能够借助旅游便利盈利,但因为王晋江经常与后厨人员喝酒、上班时偷懒、做的菜品口味太差,导致客户投诉的情况太多,餐厅因此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无奈之下才通知王晋江解除承包合同,故餐厅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支付违约金。”
庭审中,经承办法官询问,原告王晋江表示自己在餐厅开业之前进行了筹备工作,故承包期应从2024年6月1日计算至当年8月29日,承包费合计19.65万元,扣减张升已经支付的10万元,张升、张刚还应支付9.5万元。
被告张升辩称:“认可已支付10万元承包费的事实,但餐厅实际于2024年6月20日开业,开业之前王晋江有进行筹备工作,而这项工作只需要一两天就能完成,故开业之前不应计算承包费。8月29日告知王晋江不用继续上班,之前并没有通知,愿意承担工服费420元,其他费用与餐厅经营无关,我们不应该承担。”
法槌落定
9.5万元承包费仍需支付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厨房承包合同系被告张刚与原告王晋江签订,但本案事实是王晋江实际在江季手抓美食餐厅从事后厨工作,餐厅经营者张升在庭审中表示自己与张刚是合伙关系,张升知道签订的承包合同且实际向王晋江支付了承包费,故合同实际履行主体为原告王晋江与张刚、江季手抓美食餐厅。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张升、张刚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法庭根据两名被告提出的原告王晋江在上班时喝酒、菜品太差引起客户投诉等抗辩意见,审查了被告张升提交的光盘资料。经审查,无法证实后厨人员在上班时喝酒,也无法证实客人因菜品太差进行投诉。综上,两名被告正常行使法定解除权、不存在违约行为的抗辩意见不成立,不予以采纳。
从涉案合同第9条第1款约定来看,如甲方提前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需结清乙方所有工资并补偿乙方一个月工资。庭审中,承办法官询问被告张升,其明确认可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解除合同,故江季手抓美食餐厅未按合同约定通知王晋江提前解除合同确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两名被告提出不应支付违约金的意见,法庭对原告王晋江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部分进行了审查。首先,从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约定来看,具有参照劳动合同领域相关规定的性质,但从涉案合同条文及张升签署笔录的表现能够看出本案双方当事人文化程度不高,本案也并非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故对餐厅一方提前解除合同约定违约责任而对王晋江一方提前解除不做任何限制似有权利义务不对等之嫌。其次,合同约定甲方提前解除合同需要支付乙方一个月的工资6.5万元,该金额实际上是王晋江在合同被解除后享有的期待利益,但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王晋江因两名被告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其丧失了与其他主体签订承包合同并获得对等利益的机会。
因此,法庭综合全案认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确实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基于平衡当事人利益的原则,法庭酌情认定,两名被告应向原告王晋江支付6.5万元之30%的违约金,即1.95万元。
关于剩余承包费及其他费用的认定,关于剩余承包费计算时间节点的问题:涉案合同约定的承包时间为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1日,以工资形式按月发放并非按天发放,且合同也载明乙方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营的情形下可自行安排人员休息,在此前提下,结合王晋江在餐厅开业前进行筹备工作的事实及两名被告未举证证明王晋江实际上是6月25日才进场的情况,承包费仍应自 2024年6月1日开始按月计算至合同解除的8月,合计19.5万元,扣减已支付的10万元,两名被告需支付原告王晋江9.5万元承包费。
除此之外,原告王晋江向法庭主张的工服费1200元,但证据显示工服费实际为420元,因两名被告认可且王晋江购买工服也是为了履行合同义务,法庭对该笔费用予以认定;原告王晋江对其主张的其余780元费用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两名被告应向原告王晋江支付工服费420元。
今年1月7日,德令哈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62条、第566条、第567条、第577条、第579条、第585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45条、第147条之规定,依法判决两名被告向原告王晋江支付剩余承包费9.5万元、违约金1.95万元、工服费420元,合计11.4920元。
(文中人名及餐厅名均为化名)
编辑:施晨